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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制品不符合要求,广西合浦一寝饰用品经营部受处罚 全球今亮点

北海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


(资料图)

合浦经典寝饰用品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西华路86号的“合浦县经典寝饰用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店内摆放有生活用的32床絮用纤维制品,现场检查发现上述32床絮用纤维制品外观及制品内部均有雪白状絮用纤维制品及纤维下脚料(线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絮用纤维制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详见《财务清单》(合市监物〔2022〕111004号)。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购进两批棉胎,21个规格37床棉胎(共319.3斤),进货价7元/斤,销售价7.8元/斤,货值金额2490.54元,已销售5床8斤的棉胎,获得违法所得32元。经检验,上述21个规格棉胎按GB 18383-2007判定,不符合生活絮用纤维制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一份;

2.该店经营者褚文章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褚文章《询问笔录》各一份;

3.2022年12月16日现场笔录一份;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2〕11100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23-000126--F23-000146)共21份;

6.抽样记录(编号:〔2023〕111001--〔2023〕111021)

2023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1003号),将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理由、种类、幅度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不合格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从重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从重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棉胎32床;2.罚款人民币623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罚没款合计6262元)。

潇湘晨报综合

责任编辑:Rex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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