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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丨法官信箱|村委会安置村民就业 双方之间无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资料图片)

我所在村委会为统一安置本村剩余劳动力,制订了《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明确被安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村委会的安排、管理、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选择工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村委会不再作重新安排,但没有涉及期限、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近日,我在《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签了名,并被安排从事村内治安巡逻。

请问:我与村委会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读者:朱琼琼

朱琼琼读者:

你与村委会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一方面,从入职过程上看,本案不具备招聘的特征。

招聘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要求,采用一定的方法和媒介发布信息,吸纳或寻找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求职者,筛选出合适人员予以聘用的过程,该过程为双向选择过程。本案中,村委会只是基于统一安置剩余劳动力,范围局限于村内,只要是本村村民都可得到安置,且参与的村民没有选择的机会,明显有别于劳动招聘。

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案中,《安置村民就业协议书》并没有涉及期限、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体现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内容,双方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再一方面,从主体性质看,村委会与你不存在隶属关系。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因此,村委会对统一安置人员进行管理、监督是其行使自治权的具体体现,而这样的管理、监督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

颜东岳 法官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Rex_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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