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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看重品牌而去购买早教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却遭遇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也为“聪聪宝贝”。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报了这家早教机构的课程,并与其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据统计,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此时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李先生表示,自己因为“聪聪宝贝”这个知名早教品牌签约,却遭遇加盟店停业关门、退费困难的情况,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中,李先生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聪聪宝贝”公司作为甲方、乐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五年,约定“甲方将甲方拥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权的产品、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VI形象设计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协议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约后,“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万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万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聪聪宝贝”公司认为,其与乐宝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聪聪宝贝”公司会对加盟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做到在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故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作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对门店日常签约、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聪聪宝贝”公司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者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有效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遂驳回“聪聪宝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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