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保利未按规划许可证建设遭罚 为保利置业子公司
近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苏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保利地产”)罚款5640元,其违法事实为1#楼外立面和高度局部与批准不符,增加不计容面积2.13平方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苏州保利地产为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置业”)旗下全资二级子公司。
苏州保利地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规定。该规定如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苏州保利地产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还指出,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还包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二、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0年5月6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规罚字[2020]第022号。
据报道,房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许可证和图纸进行施工,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部门为保障居民公众安全,减少财产损害,居住舒适等全方面功能建设和发展进行的配套性规划建设。规划时结合房屋历史现状、居民的生产生活等长期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相应设计规范,作出合理整体的设计,而房产开发企业基于私利有时会改变规划。
苏州保利地产成立于2009年10月22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保利(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20000万元。保利(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是保利置业子公司。
官网显示,保利置业于香港主板上市,香港联交所股份代号:00119。公司业务遍及北京、香港、上海、苏州、宁波、余姚、德清、广州、佛山、深圳、惠州、贵阳、遵义、南宁、柳州、昆明、重庆、武汉、哈尔滨、济南、烟台、威海、万宁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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