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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生产管理办法征意见:产品应具唯一识别码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信部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

民用无人机,是指动力驱动,具备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办法明确,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并在民用无人机上使用识别码。生产企业应当将民用无人机产品识别码写入民用无人机不可擦除的芯片存储区,并在机体、外包装上标明。

办法提出,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在开机启动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防止靠近、飞入或飞出特定区域,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办法要求,微型无人机应当能够在飞行过程中通过wifi、蓝牙等方式,自动广播其产品识别码和飞行状态信息,以便在飞行过程中易于被其他设备发现和识别。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能够在飞行过程中自动向国家监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以及产品、登记、驾驶员等监管信息。

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在链路丢失、动力不足等情况下,应当具有自动采取返航或者减少对地面人员及建筑物造成伤害的其他应急措施。民用无人机应当具备低电压、低燃油报警功能,在飞机低电压、低燃油及遥控系统低电压时进行警示。

办法提出,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数据传输系统、测控链路、云系统、应用操作软件等,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地图数据及相关信息。

办法还要求,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要求,做好信息安全防护,防止民用无人机链路非授权访问。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及应用系统、软件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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