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司法厅1日联合公布《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为推动多元化解涉粤港澳三地跨境商事纠纷提供规范遵循。
该规则具有鲜明的粤港澳大湾区特色,不仅借鉴了香港、澳门商事调解的通常方法,为调解化解广东自贸区内涉粤港澳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更多渠道和更大空间,还为香港、澳门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粤港澳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遵循和便利,有利于促进粤港澳三地商事调解规则的衔接和联通。
根据规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国际公约、惯例及域外法律调解商事争议,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跨境纠纷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公正、保密、便捷原则,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明确,从事商事纠纷调解人员应来自依法设立的组织和机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特邀具有专门经验的人员。商事调解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均由当事人约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据了解,2019年前11个月,广东法院审结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一审案件9091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民事诉讼相比,商事调解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有利于缩减平息争议的时间,防止商业损失扩大,减少法律差异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慧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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