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券不能成“忽悠券”
“98元三人餐让你吃到饱”“9.9元全国门店通用”“原价179元的三人餐现在只要79元”……在短视频平台上,类似团购套餐总能吸引大量用户下单,但在消费过程中,一些商家不认可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的团购套餐,有的商家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严重不符。(见6月11日《法治日报》)
宣传的挺好,实际却是坑。从法律角度看,商家在短视频平台推出团购套餐券,并就套餐的内容和优惠方式进行宣传,即相当于向消费者发出了要约,而消费者购买团购套餐券,相当于对商家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商家就应该按照在短视频平台上的宣传履行相关义务。
(相关资料图)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是商家应该遵守的法律底线。同时,商家在短视频平台销售团购券,其性质属于格式合同,应遵守有关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果商家在团购券销售活动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团购券的适用店铺范围、真实餐品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又在事后的实际消费场景中用单方解释限制或改变团购券的兑现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那么很大程度上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可能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事后解释的内容无效。
进而言之,商家在短视频平台宣传的团购餐套券与实际销售内容不符或不能兑现,应当被视作夸大、虚假宣传,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刷短视频已经成为不少人的习惯,相关平台和商家更是获得无数关注、赚得盆满钵满。在短视频带货成为一种潮流的当下,团购券问题或许只是冰山一角。对此,短视频平台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对商家发布的团购券、优惠券等信息应加强审查,完善消费者评价体系;监管部门也应以问题为导向,依法查处相关行为,倒逼商家诚信、守法营销。当然,消费者遇到虚假误导,也要积极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