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小月
“首投不花一分钱,5元玩投资,当天可提现”“穷得欠了一身债……试试5元有色金属投资订购,一周告别三千死工资”。记者在UC浏览器上不断收到这种火山有色APP的推送广告。
快速提现、小白理财等快速致富的广告触动了不少人敏感的神经。那么,在高风险的投资市场,是否真的如平台所说,可以快速致富?《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收益诱人的广告语
浏览新闻时,记者在UC浏览器上收到的火山有色APP广告宣传语花样繁多。如在男子手持手机展示获得收益的页面图片上方,配有一句“北京男子累死累活挣不到钱,无意玩5元投资贵金属,余额当天就提现了”。类似这样的宣传话术不少于5种,例如在广告宣传页特别标注的“首投不花一分钱,盈利当天可提现”。
根据火山有色APP介绍,其主体公司为中京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记者在企查查了解到,该公司信息显示为小微企业,显示“自身风险7条”“司法案件20个”,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
为一探究竟,记者下载了火山有色APP进行体验。APP首页展示了银商品、铜商品、镍商品等有色金属及大豆、小麦等粮油原材料价格,与传统认知上的网络购物平台差距较大。在对应商品界面,出现K线图,并以5分钟级别显示价格波动情况,下方还有MACD、DIF、DEA(均为股票交易参数)指标,显示“今开”昨收”等价格内容。
据火山有色APP“新手指南”介绍,若要抓准订购时机,需查看头条新闻模块中的商品原材料相关最新资讯、原材料价格变动曲线和当前订购数据。
对此,在证券领域有多年投资经验的张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MACD、DIF、DEA等指标都是股票市场的专业用语,其页面显示的有色金属等相关原材料价格与期货交易别无二致,非常容易让人联想到期货交易。”张先生进一步解释说,期货交易的一大特征就是双向交易,具有极高风险性。
记者体验发现,其广告宣传的“首投不花一分钱”并非如此。想要在APP订购,就必须在平台充值,充值越多赠送越多。页面显示:“订购1990元,最快一小时增值3980元。”记者作为新用户注册APP,虽然被赠送了11.4元,但首次购买时必须要充值,而想要提现的话,还需要收取手续费。提现金额200元以下的,每笔收取手续费2元;200元以上的,每笔收取提现金额的1%。同时,提现还需要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卡信息。
“投资”身份之争
对于如何交易及如何获得收益等问题,记者咨询平台在线客服。客服表示,火山有色APP是有色金属实物商品的订购平台,有零售和订购两种购物方式。
既然是订购平台,为何还需要在平台充值?为什么不能直接付款交易呢?对于这一问题,客服未正面回应,同时,客服否认火山有色APP可以进行“投资”,强调其为“订购”平台。
明明在UC浏览器上投放广告时多次强调“投资”,怎么又改口了呢?记者带着这一疑问再次致电该公司客服,客服对于其在UC浏览器上投放广告所强调的投资属性且可获得收益,矢口否认。
记者告诉对方自己是因为看到UC浏览器上声称“投资”的广告才下载并想了解其收益模式,客服一口否认,称该平台不是投资平台,仅为订购平台,并会邮寄相关商品。
对于广告内提及的收益问题,客服也一并予以否认:“平台不会回购商品,若有更多关于订购的问题可以问在线客服。如果没有需要,可以注销软件。”
记者看到,订购商场内的商品一般均为大宗商品,如四足方鼎40千克、三足圆鼎120千克,且黄豆、脆麦片等商品的单位均为吨。若想要在订购页面下单,须选择现价订购或结算价订购模式,还需要选择订购重量、份数等,重量从0.15千克起算。
平台具有审核义务
在UC浏览器上关于火山有色APP的广告中有一行小字标注:“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而在APP上却更改为:“市场有风险,订购需谨慎。”
记者在体验中发现,在充值入口,一旦选择退出,APP还会提醒:“确定要放弃双倍盈利的机会吗?”而注册成功时,新人下单页面写着:“价格上涨就赚钱。”
针对广告和客服宣称的自相矛盾,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是其对外宣传“5元玩投资”的低门槛噱头,还是“一周告别三千死工资”“双倍盈利”的高回报承诺,从其对外宣传的“投资”平台到其客服声称的“订购”平台,火山有色APP的广告内容都涉嫌诱导消费者。那么,UC浏览器作为平台,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黄文得表示:“《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类广告不得对投资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不得利用一些权威机构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带货’。UC浏览器作为该广告的发布者,具有审核、把关的义务,其放任火山有色APP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投放此类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则应当与火山有色APP承担连带责任。”
黄文得进一步表示,火山有色APP通过互联网投放大量具有虚假承诺性质的广告、诱导社会公众充值购物(投资),是有较大刑事法律风险的行为。
他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具有“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情形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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