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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被罚50万元 涉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主动梳理和报告以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积极配合调查。本次公布的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案件数量多、涉及企业广泛、交易时间跨度较长。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案件,既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反垄断法权威,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又能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108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3号院1号楼

当事人: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19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一方:中华保险。2006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保险主营业务包括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管控股投资企业的国内国际业务、投资和咨询业务等。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

合营另一方:上海云鑫。2014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略)。蚂蚁集团主营业务包括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以及创新业务等。2016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6年12月29日,合营双方签署交易协议,成立农联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联中鑫),其中,中华保险持股60%,上海云鑫持股40%。2017年3月13日,农联中鑫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7年3月,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农联中鑫,分别持股60%、40%,取得农联中鑫的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6年中华保险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上海云鑫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分别为(略)、(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3月13日,农联中鑫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中华保险0000002102114990,上海云鑫0000002102115001。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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