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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信息:TCL对海信“商业诋毁案”落槌:最高院驳回TCL再审申请 同业竞争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相关资料图)

TCL“商业诋毁”海信激光电视一案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槌裁定。7月11日,记者获得的一份《(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院依法驳回了TCL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TCL在官方微博和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的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认定二审法院要求TCL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和酌定TCL赔偿海信公司200万元的判决并无不当。

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民事裁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在裁定书中还明确指出:TCL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

据前述《民事裁定书》显示:TCL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视频采用艺术化的呈现表达方式,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被诉侵权视频属于正常的产品推介行为,不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海信公司向最高院提交的意见则认为,TCL被诉侵权视频存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属于诋毁,属于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而非正常的产品推介行为。

最高院认定:TCL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描述也应客观、全面。被诉行为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并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海信公司的利益。故二审法院认定TCL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最高法同时认定,由于TCL的被诉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二审法院对此判决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海信激光电视的知名度、TCL发布侵权视频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侵权后果的不断扩大,酌定赔偿额为200万元并无不当。

据了解,这起发生在国内两大显示企业之间的商业诋毁案,自一审曝光后一直备受产业界和消费者关注。

公开报道显示,2019年12月,TCL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发布了含有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视频,该视频随即被海信指为“侵权”、“诋毁”,并起诉至法院。2020年11月27日,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并向原告海信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信公司、TCL公司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山东省高院2021年8月2日二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TCL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并无不当。TCL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被诉侵权视频中假借消费者名义对海信激光电视进行商业诋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并放任侵权视频被任意下载传播,一审法院确定TCL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明显过低,依法调整为200万元,并判决TCL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15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除“商业诋毁”海信被判赔偿外,TCL还曾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美的空调被判赔偿。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报》5月6日刊发的文章显示,TCL因诋毁美的空调“连风扇都不如”,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赔偿美的空调30万元。该案还入选了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责任编辑:Rex_08

关键词: 同业竞争 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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