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广东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下称《意见》),和《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意见,明确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设公办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意见》提出,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没有达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需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解决其新建住宅区内适龄幼儿的学位需求。
小区配套幼儿园,什么时候建成并投入使用?《意见》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
广东持续推进实现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50%以上、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80%以上目标。
《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获得扶持。
其中,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位数量、办园质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各地市和县(市、区)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政策,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
《办法》还提出,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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